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別
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之外的人加入債務成爲債務人之一,該加入人無處追償其承擔的債務,新加入的債務人是最終的債務承擔者之一。而擔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與債權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的成立的擔保合同關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其承擔的擔保責任,即擔保人不是最終的債務承擔者,最終債務承擔者是債務人。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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