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後動遷算遺產嗎
一、承租人死後動遷算遺產嗎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遇到拆遷補償事件,補償款應該歸繼續承租人所有,不是遺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復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民法典》第制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公房是否屬於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據此,首先,公房不屬於遺產。公有住房,所有權人爲國家。被繼承人在房屋內僅享有承租使用權,因此該房不應作爲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納入遺產範圍。因此,當事人要求進行繼承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公房的租賃權亦不可以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法律賦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項法定權利,即承租人死亡後,同住人可以取得繼續承租該房屋的權利,其權利基礎是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變更,而不是基於繼承關係中的法定繼承發生的。
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賃權在我國是不可以繼承的。公房租賃權不同於普通房屋租賃權,出租人是國家,承租人死亡後租賃權的歸屬,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他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房租賃權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後有條件轉移,但不是繼承。
公租房的房產是歸國家所有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承租人死後並不可以作爲遺產進行處理。不過如果公租房進行拆遷,取得的拆取款會是承租人所有,即便承租人已經不再了,但是可以由履行承租的下一方來享有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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