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嗎?
一、租賃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嗎
1、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
2、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3、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後,出租人應先徵求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4、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優先續租權?
優先續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的租賃合同建立中具有優先權或先取權。但優先續租權只是一個法術語,並不是法律概念,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未對此作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公平權而延伸出的法律權利。所以,優先續租權需要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若未約定,法律難以對出租房有強制力。
很多人會在租房的過程中,把優先購買權與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混爲一談,是一種合同交易中的誤解。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優先承租權”並非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足夠程度的違約責任,以防止出租人在利益驅使下違約將房屋租賃給第三人,這樣纔有可能實現“優先承租權”。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優先承租權”的規定,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並沒有禁止合同當事人約定這種權利,因此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應認爲約定有效而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優先續租權並不是法律規定爲簽訂租賃合同雙方中某一方所享有的特權,因此,並不存在說租賃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這一絕對性的說法,但是如果在合同簽訂前,雙方對此問題有過協商規定並達成了一致,則這一優先權則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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