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確認無效的情形
現目前,很多企業爲了減低成本,在土地的使用上,都會選擇租賃方式而不是購買方式。因此,爲了使承租方和土地出租方之間達成一定的協議,雙方當事人都會採取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保障雙方的權利。但是,該合同簽訂後也會存在無效的情形,那麼,土地租賃合同確認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相關分析。
一、土地租賃合同確認無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爲的效力】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分析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爲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爲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爲的動機、目的、行爲以及行爲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爲。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爲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爲隱匿行爲,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爲。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當事人在行爲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爲,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爲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爲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確認無效給大家做的相關情形分析。土地租賃合同確認無效的情形也就是《民法典》上規定合同無效的認定形式。在這五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最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有可能出現利用該塊土地做相關違法事件,這樣的合同就是沒有效力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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