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可得利益損失評估原則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可得利益損失評估原則是什麼
可預見原則、減輕損害、損益相抵、過失相抵原則。具體評估原則是:
1、可預見性原則。可得利益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一問題涉及以下幾方面:
(1)、可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雙方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約時。
(3)、預見的內容是一個合理人可以預見到的損失即一般損失,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損失是特殊損失,這一損失只有在違約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能得到賠償。
(4)、可預見性的舉證。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於社會一般人的,可以按違約方的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賠償範圍,但是特殊預見能力應該由守約方來舉證。
2、減輕損害規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守約方不得就其本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守約方是否採取了合理的措施,應首先根據守約方採取減損行爲時的情況加以判斷;其次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而不是拘泥於客觀結果。守約方爲採取合理的減損措施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全額承擔。
3、損益相抵規則。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而獲得利益時,其所能請求的實際賠償額爲損失減去該利益的差額。計算損失時可以扣除的利益有兩種,分別是:
(1)、因標的物的毀損而發生的新生利益。
(2)、原應支出,即因損害事故的發生而免於支出的費用,如稅收等。這些不能計入賠償範圍。
4、過失相抵原則。即守約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時,他應對由其自己過錯行爲所造成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法院應在該範圍內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但是受損方的過失行爲必須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共同原因。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
1、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賠償。
2、沒有約定的,包括生產利潤類的損失,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經營利潤類損失,根據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來計算,和轉售利潤類損失,一般爲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通常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可得利益賠償是實際賠償的一部分,所以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可得利益賠償,發生侵權行爲,如有約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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