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爲持股人,如何處理股權分割
股權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日益成爲人們關注的話題,而關於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股權,核心問題還是股權轉讓。一般涉及三個法律,第一個法律是公司法,第二個法律是合同法,第三個法律是婚姻法。不同的法律對股權轉讓保護的側重點不一樣,對於公司法來說,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側重於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這是核心的東西,因爲作爲一個公司,首先要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再進行股權轉讓時是不是影響其他股東的權利,他們是不是願意讓一些他們不認識的人進來一塊來管理這個公司,一塊來進行發財、賺錢,他們是否願意,這是核心問題。
對於合同法當中股權轉讓的核心問題是效力性,因爲我們知道,現行的合同法基本原則是自願原則,只要雙方自願,一切都可以商量,都可以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法第52條關於合同無效的概念就是股權轉讓當中運用非常廣的條文,那作爲律師一定要注意合同無效合合同可撤銷之間的關聯度。
那麼關於婚姻法的關鍵詞是什麼?婚姻法的關鍵詞就是一個平等權,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這是婚姻法核心的東西。我們探討婚姻法和股權轉讓的關係最大的依據和籌碼也在這個點上,婚姻法側重於保障男女雙方、配偶雙方在共同財產處理上的平等權,這三部法律公司法強調的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強調的是股權轉上的效力,婚姻法強調的是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所以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中,這三個法律的適用性問題,是否能夠同時使用以及適用優先還是之後,這是司法實踐當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目前法院對於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的認定有兩種觀點:一是相對有效論(只要配偶轉讓股權,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不論受讓人的主體身份(包括配偶轉讓股權一方的直系直屬),都是有效的。至於轉讓股權的價格,由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商定);二是相對無效論(配偶單方轉讓股權,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一般應認定爲合同有效。但如果配偶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法院在審查其主張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後,若認爲配偶另一方主張成立,即可認定合同無效。並且,在法律適用上,應酌情綜合《合同法》、《公司法》與《婚姻法》的相互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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