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有時候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後,法院都會先進行調解,然後並不會判決離婚,等過了六個月之後,當事人又起訴離婚,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也是很多的。那麼起訴離婚二次判離婚嗎?
在起訴離婚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一般離婚案件,如果原告二次發起離婚訴訟,法院基本上都會判離。但凡事都不絕對,法律只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條件:
一、婚姻關係維持時間較長且起訴離婚的理由僅是性格、家庭觀念不和的。
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維持時間達到15年,甚至更久的話,總會有一部分此類案件需要在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才能夠獲得離婚判決。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標準,但對於其原因,法官也會想如果雙方性格、婚姻家庭觀念不和,能維持這麼久的婚姻關係的原因是什麼,或者是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共同生活,在性格、觀念等方面的差異總會磨合的情況。所以本着能不判離就不判離的理念,再讓原告慎重考慮一次。
二、第一次不判離後雙方的感情有明顯的修復的
比如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恢復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外出旅遊等較爲親密的行爲。如果法官確認了這些情況,雙方又沒有法定過錯行爲,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話,法官便有可能駁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訴離婚。
三、二次起訴間隔較久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者撤訴後,原告可以在六個月後發起第二次離婚訴訟。如果六個月的時間剛滿,原告便再次起訴,說明原告難以忍受該婚姻關係,雙方的矛盾非常尖銳,所以有必要判離。但如果原告在長時間後才發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的話法官應該會認爲:雙方不存在尖銳的矛盾,可能會再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
四、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選擇撤訴的
實踐中,有的原告事先也許就知道法院通常會在第二次起訴時判離。爲了縮短最終的離婚時間而在第一次起訴後不待開庭、甚至法院還沒來得及通知被告的情況,便申請撤訴,然後等上半年再次發起訴訟。對此,法官認爲:第一次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沒有給予雙方充分的溝通、調解以修復感情的機會,這是不應該的,因此應該駁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訴。
五、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
作爲父母,撫養孩子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道德責任。即便父母離婚,也要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對於那些起訴離婚後均拒絕撫養孩子的當事人,法官是不會在判決離婚時將孩子強行交由一方撫養的,因爲孩子的利益很可能無法得到保證。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其一,做通其中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其願意撫養孩子的基礎上,判決離婚;其二,駁回離婚請求。
最後,被法官發現雙方離婚乃是惡意串通,藉此達成其非法目的。關於這一點大家應該都知道的,想要藉助司法判決進而達成其它非法目的的離婚訴訟必然不應讓當事人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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