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有哪些事情堅決不能做!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之後不會有社會危險性而保有其一定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一種有限制的人身自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第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人最好不要隨意離開自己的居住地,如果因故必須要出市、出縣,必須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的聯繫方式包括住址在內一切公安機關能聯繫得到你的方式發生變動,一定要及時告知公安機關防止公安機關忽然聯繫不上,將你認定爲逃犯。
第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公安機關傳訊時要做到隨叫隨到。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要試圖聯繫證人,打探證人如何作證以及威脅恐嚇證人作證,否則會干擾偵查活動,構成新罪。
第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同樣,也不要試圖聯繫同案犯,否則即使不是溝通與案件相關事情,也會讓人誤以爲是串供,從而影響案件偵查。
當然,除被取保候審人之外,被取保候審人的家屬最好也不要聯繫證人或者同案犯,否則情節嚴重,也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
除了上述四點之外,《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二款以及《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還規定了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所謂特定場所,主要是指會導致被取保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或是可能會讓其實施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常活動的場所,又或是與其所涉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場所,又或是可能會涉及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的場所等任何可能保候審執行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特定人員不僅包括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同案犯,還包括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等,而通信是指一切直接或者間接、現實或者網絡的聯繫途徑。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是指可能導致被取保人再次犯罪。或者所涉犯罪有關聯的活動,以及任何可能妨害偵查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總之,被取保候審人一定要嚴格遵守公安機關再辦理取保候審時告知的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否則被發現或者被別人舉報有違反規定的行爲,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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