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婚內一方向親屬借款,離婚後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償還,法院如何判斷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陳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某鵬、趙某霞連帶歸還陳某傑借款本金98.1421萬元;2.判令陳某鵬、趙某霞支付借款利息;3.判令訴訟費由陳某鵬、趙某霞承擔。
事實與理由:陳某傑與陳某鵬系兄弟關係,陳某鵬與趙某霞原系夫妻關係。2009年,陳某鵬與趙某霞曾以買房爲名向陳某傑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北京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實際收到出借款項之日起算。陳某傑向其持股企業北京S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借款98.1421萬元。2010年2月7日,陳某鵬與M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陳某鵬購買案涉房屋,總價款爲103.1421萬元。陳某鵬以自有資金5萬元交付首付款後,S公司按陳某傑指示,於2010年2月1日將餘款98.1421萬元匯至M公司指定賬戶。
因房屋坐落、面積、價格發生變更,2011年6月22日,陳某鵬與M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後陳某傑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爲案涉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經審理,雖未支持陳某傑訴訟請求,但已確認案涉房屋購房款爲S公司轉入M公司賬戶。2019年11月4日,陳某傑與陳某鵬簽訂《協議》,約定案涉款項自實際出借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案涉款項由陳某傑自S公司借出後出借給陳某鵬、趙某霞。雖案涉房屋登記在陳某鵬名下 ,但該房屋系陳某鵬與趙某霞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購買,爲夫妻共有財產。故陳某傑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陳某鵬辯稱,不同意陳某傑的訴訟請求,但陳某傑所述事實與理由屬實。當時借款時是無息借款。對借款本金無異議。
趙某霞辯稱,不同意陳某傑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陳某傑與陳某鵬聯合進行的虛假訴訟。本案房產是陳某鵬與趙某霞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不存在向陳某傑借款。在本案之前陳某傑曾提起借名買房的虛假訴訟,法院最終駁回陳某傑的訴訟請求。
陳某傑與陳某鵬系兄弟關係,陳某鵬與趙某霞原系夫妻。陳某傑與陳某鵬、趙某霞一直合作,共同經營了好幾家公司。2016年陳某鵬與趙某霞婚姻發生問題,陳某鵬要求離婚,當時陳某傑與陳某鵬要求趙某霞淨身出戶,趙某霞堅決不同意。於是2016年陳某傑與陳某鵬啓動借名買房訴訟,後撤訴。2018年4月3日,陳某傑再次提起借名買房訴訟,後一審、二審均被駁回。2019年10月9日,趙某霞起訴離婚。
2019年11月4日,陳某傑與陳某鵬簽訂《協議》,將之前的借名買房改口爲借款,約定借款本金爲98.1421萬元,並自2010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隨後陳某鵬將北京的房子抵押給了陳某傑。離婚案件生效後,陳某鵬拒絕履行給付義務,陳某傑隨即又啓動了本次民間借貸訴訟。綜上陳某傑與陳某鵬聯合虛構事實,企圖通過法院訴訟由趙某霞承擔鉅額債務,請求法院對二人的虛假訴訟進行處罰。
法院查明
陳某傑與陳某鵬系兄弟關係。陳某鵬與趙某霞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8年1月10日登記結婚,自2016年3月開始分居,於2021年9月26日訴訟離婚。
2010年1月15日,S公司(案外人、甲方、出借人)與陳某傑(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3.1421萬元,用於購房。乙方所借款項僅用於購買房屋,不得挪作他用。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乙方支付上述借款,付款方式僅限於支票或現金。甲方採用支票方式給付借款的,支票收款人爲乙方指定收款人“北京M公司”。乙方所借款項爲無息借款,本金部分從乙方每年的股東分紅中扣除,直至扣完爲止。S公司在甲方處加蓋公章,陳某傑在乙方處簽字、捺指印。
2010年2月1日,S公司向M公司付款98.1421萬元。2010年2月7日,陳某鵬(買受人)與M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陳某鵬以103.1421萬元的價格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房屋。2011年6月22日,陳某鵬與M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對上述購房合同中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築面積、購房價格進行了變更,確認房屋的最終價格爲102.231664萬元。2011年7月12日,陳某鵬取得了一號房屋的購房發票,票面金額爲102.231664萬元。2013年5月13日,陳某鵬取得了一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2019年11月4日,陳某鵬(甲方)與陳某傑(乙方)簽訂《協議》,約定陳某傑通過S公司支付的一號房屋房款98.1421萬元視爲借款,上述款項按照年化24%計算利息,截止2019年11月5日,利息總額爲233.1856萬元,本金和利息之和分爲240個月返還,每月歸還1.380532萬元。雙方簽訂本協議後,陳某鵬配合陳某傑辦理抵押手續。陳某鵬、陳某傑分別在甲、乙方處簽字、捺指印。
庭審中,趙某霞提交支票申請單、記賬憑證、之前判決書等證據,其中支票申請單載明,金額爲98.1421萬元,經辦人爲陳某鵬,日期爲2010年1月29日,證明陳某鵬與陳某傑共同經營S公司,案涉款項並非借款,陳某鵬從S公司領取的購房款爲趙某霞與陳某鵬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傑、陳某鵬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
裁判結果
一、被告陳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傑借款本金98.1421萬元;
二、被告陳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傑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陳某傑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雖然陳某傑提交的證據中僅有其與陳某鵬於2019年補籤的《協議》涉及其與陳某鵬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但陳某鵬本人認可案涉款項爲陳某傑向其出借的借款,亦認可其實際收到了案涉款項用於購房,故法院認定陳某傑與陳某鵬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陳某傑要求陳某鵬返還出借的本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利息部分,陳某鵬辯稱案涉款項爲無息借款,但其認可2019年其與陳某傑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協議》中明確約定案涉借款按照年化24%計算利息,故法院對陳某傑主張陳某鵬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陳某傑主張趙某霞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因陳某傑未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其與陳某鵬、趙某霞於當時達成了借貸合意,其與陳某鵬於2019年簽訂的《協議》發生於陳某鵬與趙某霞分居之後離婚訴訟期間,其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趙某霞對上述《協議》知情,且趙某霞對此不予認可,稱其對此毫不知情,同時,結合陳某傑與陳某鵬的親屬關係、二者對相關公司的持股情況,故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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