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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清償率的計算方法

法律1.93W
破產清算清償率的計算方法
破產清算的計算方法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爲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破產清算的程序是由專門人士進行的,所以就會對這種程序的收費問題產生關注。既然國家制定這樣的措施,是爲了保障人民的利益,以及更好的利用發展資源所以這種層面上,企業破產清算收取的費用還是要有相關的標準制定。企業破產清算收費也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