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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金領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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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金領取標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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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標準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