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侵佔罪處罰通告
侵佔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1]
1、侵佔罪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爲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爲,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爲宜,有人認爲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爲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爲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爲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爲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爲對象價值。
2、侵佔罪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以上便是侵佔罪的法律規定的詳細內容,通過閱讀我們知道,該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均可以成爲該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構成有兩個要件,即行爲人在主觀上應是故意的,並且有非法佔有他人之物的目的,二者缺其一都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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