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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夫妻財產關係

法律2.26W
共同夫妻財產關係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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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何時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爲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

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在之前的規定中已經給予了明確。而除了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外,專屬一方使用的物品、遺囑或者贈與中明確說明是隻有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給其中一方的財產,這些其實也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受財產性質的影響,之後若是夫妻離婚的話,就不能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