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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怎麼樣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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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怎麼樣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單位工傷怎麼樣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工傷賠償項目: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除支付以上工傷賠償項目,還要支付本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賠償項目。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向用人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