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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怎麼辦,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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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怎麼辦,怎麼規定的
失業保險怎麼辦,怎麼規定的
失業保險辦理的流程:用人單位需要出具離職證明,並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持離職證明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後持個人身份證,去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