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滯納金大連
法律2.29W
請問加收滯納金可以行政複議嗎?
關於加收滯納金可以行政複議嗎這個問題,我做出如下回答: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作爲立法宗旨,兼顧“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認爲,納稅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提供納稅擔保的,若與“實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相同,不被繼續加收滯納金,則無損“國家稅收收入”;若有異於“實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而被繼續加收滯納金,必將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是納稅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爲《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所明確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與“提供相應的擔保”系《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納稅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兩種前置條件,若兩者有所區別,前者無須繼續加收滯納金,而後者繼續加收滯納金,則無異於變相限制了納稅人的選擇權,架空了“提供納稅擔保”這一行政複議前置條件。按照現行《稅收徵收管理法》所規定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標準,納稅人即便無力(既包括無足夠的資產,也包括無足夠的流動性資產)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只要成本或損失不低於“年利率18%”,也會不惜採取變現非貨幣資產、外部債權或股權融資等方式,來實現稅款及滯納金的實際繳納,從而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顯然,不以經營爲目的的變現資產、融資等行爲,無疑會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即便納稅人窮盡一切方法,也存在確實無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可能。此時,納稅人很可能會望“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卻步,放棄以提供納稅擔保的方式“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若對提供納稅擔保而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相對人繼續加收滯納金,則必然使行政相對人的複議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既不符合《行政複議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目的,也背離了《行政複議法》所確立的“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立法宗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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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子女是否可以共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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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款的起訴書
挪用公款的定義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1、挪用公款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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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所說的數額較大是多少,怎麼定性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