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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執行法規規定的稅收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2.68W
稅務執行法規規定的稅收強制執行程序
稅收強制執行程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或者當事人不履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依法採取的強制追繳措施。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實施強制執行(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職責:管理科負責對各類稅收強制執行的執行,政策法規科負責政策輔導;

時間:全部按徵管法有關規定操作,科室間流轉一天

業務流程:管理科(科員→科長)→政策法規科(科員→科長)→分管局長→政策法規科→各管理科室

以上就是稅收強制執行程序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