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問題
原則上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執行程序不是審查判斷和解決該問題的適當程序。被執行人主張轉讓合同無效所援引的《紀要》第五條也規定:在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債務人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債務人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關於申請執行人資格問題。因本案在異議審查中查明,當事人明確表示其已經退出債權受讓,不再參與本案執行,故後續執行中應不再將當事人列爲申請執行人。但如果沒有其他因素,該事實不影響另一債權受讓人當事人的受讓和申請執行資格。當事人要求繼續執行的,高院應以當事人爲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
其實如果發生了要轉移債務債權等問題,爲了避免在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雙方一定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並且也要在合同中明確寫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有必要,也可是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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