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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換工作社保具體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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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換工作社保具體如何辦

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社會保險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產生社會保險糾紛可以採取三種處理方式,即行政處理的方式、司法救濟的方式、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是產生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根源。

跨省換工作社保具體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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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換工作社保具體如何辦

1、勞動者跨省換工作的,社保可以隨之轉移。勞動者可以請求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爲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請求原單位爲其及時轉移檔案和社保關係至新參保地;之後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社保的續接手續即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