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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分類是怎樣

法律3.01W
倉儲合同的分類是怎樣
倉儲合同的分類是怎樣
1.一般保管倉儲合同。一般保管倉儲合同是指倉庫經營人爲存貨人提供完善的倉儲條件,接受、保管其倉儲物,並在保管期屆滿時,將收保的倉儲物原樣(包括倉儲物在倉儲期間自然增加的孳息)交還存貨人而訂立的倉儲保管合同。這種合同的倉儲物爲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承擔歸還原物的責任。
2.混藏式倉儲合同。混藏式倉儲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人將不同存貨人的同種類、品質的倉儲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貨物返還給存貨人,而不需要按原物歸還的倉儲方式。這種倉儲方式常用於儲存糧食、油品、礦石或保鮮期較短的貨物。混藏式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爲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倉儲物數量、質量承擔責任,沒有合理耗損的權利,當保管人向存貨人所交還的倉儲物與合同描述的不符時,需補償存貨人的損失。混藏式倉儲合同具有保持倉儲物價值的功能。消費式倉儲合同。存貨人在存放倉儲物的同時,將倉儲物的所有權也一併轉移給保管人。保管期滿時,保管人只需將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替代物歸還給存貨人。存放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由保管人擁有,可以對倉儲物行使所有權。消費式倉儲的經營人一般具有消費倉儲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庫倉儲。其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以外,主要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倉儲物被購回之間的差價收益。
3.倉庫租賃合同。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出租給存貨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倉儲管理,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倉儲經營方式。倉庫租賃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財產租賃合同。但是由於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