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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民事侵權行爲

法律2.04W
不作爲民事侵權行爲
什麼是不作爲侵權行爲

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爲方式。 不作爲侵權就是指,政府部門的不作爲,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


民事法律關係上的不作爲侵權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a)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作爲義務的來源主要包括:法律規定的作爲義務,合同約定的作爲義務,當事人間的特殊關係引起的作爲義務);


(b)行爲人具有行爲的能力;


(c)不作爲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d)過錯責任還須行爲人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