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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累犯不適用減刑

法律3.12W
對已累犯不適用減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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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累犯不適用減刑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判刑。沒有對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