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必須要雙方到場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訴訟離婚必須雙方到場嗎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纔算數。正因爲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爲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爲能力、患重病等。
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大致有兩類: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第一種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後缺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必須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應由受訴法院對被告近親屬進行詳細瞭解,並將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與之取得聯繫的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可提供被告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還可由當地派出所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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