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1.19W
我是一名醫生,駐馬店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懷疑是醫療事故最先做好以下事情 2016年3月,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在明確滋事人員違法行爲得到制止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以及在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且醫療糾紛涉及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司法鑑定等訴訟權利。歸納一點即爲: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 ●封存和複印病歷 患者一旦遇到醫療糾紛,一定不要與醫院爭吵,吵也沒用。懷疑是醫療事故時,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封存病歷。病歷封存前最好醫院和病人方各複印一份。院方還要繼續爲病人治療,需要繼續參考原來的病歷記錄。而患者複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封存病歷的速度一定要快,尤其是小醫院,晚一天封存病歷,病歷資料就有可能被篡改。 如果院方不配合封存病歷資料,就請律師幫忙。如果律師出面也不行,就要求醫院的主管部門(當地衛生計生委)去封存。病歷封存袋一定要密封好,並在每一個接口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病歷封存後仍然歸醫院保管。病人方當場還要找醫院出具病歷封存證明,同時加蓋醫院公章。 ●封存現場實物 如果懷疑輸的液體有問題,或者用的藥有問題,要及時要求對這些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及時申請屍檢 出現醫療事故,患者家屬一味拒絕屍檢是不對的。屍檢可以進一步明確死因。拒絕或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規定屍檢的時間限制是爲了保證屍檢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最後還要注意,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爲1年。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在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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