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具體構成條件
構成放火罪的條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那麼構成放火罪的條件有哪些呢?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爲。放火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爲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爲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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