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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貸款詐騙罪司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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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貸款詐騙罪司法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貸款詐騙罪司法規定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第三條(三)關於金融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

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

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爲,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