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合併審理
法律2.31W
勞動爭議仲裁案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特別審理,是指處理髮生爭議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特別仲裁庭進行審理的活動。《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7章對案件特別爭議申訴作出以下特別規定:(1)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特別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2)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有必要,可將其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請市(地、州、盟)仲裁委員會處理。(3)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就地就近的原則,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其他便於辦案的地方。(4)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5)調解書或裁決書可直接送達,也可用“佈告”形式公佈。(6)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的結果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這主要是考慮到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一般來說比較複雜,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社會不安定。因此,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特別注意迅速、及時,取得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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