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些什麼
法律2.5W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些什麼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爲。該危害債權的行爲,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爲。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行爲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爲。2.債務人的行爲是以財產爲標的的。對於非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爲撤銷權。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之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或僅有害予以給付特定物爲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爲繫有償行爲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爲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爲之有償行爲,於行爲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爲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並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爲須是債的關係成立後發生並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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