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爲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爲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爲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爲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爲,或該行爲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爲是否有害於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爲並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於債權的行爲。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爲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並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爲有害於債權。
(3)債務人行爲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係,即債務人的行爲足以導致其無清償資力即可。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判斷,如果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爲後,已經不具備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債權的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該行爲是有害於債權的行爲,如果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爲債務人行爲有害於債權。
五、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這一要件依債務所爲的行爲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爲有償行爲,則須債務人、受益人均爲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爲,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爲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爲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爲。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爲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爲有惡意。
2、第三人的惡意。對於第三人的惡意學術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受讓人只需知道債務人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
(2)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價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行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
也就是說債權人想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上的5個條件,也就是說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在債務人處理自己財產的時候損害到了債權人的的債權,導致債權人有財產損害,然後債務人處理自己財產的時主觀上是帶有惡意的,滿足以上幾個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以此達到保護自己債權的目的。債務人在處理自己財產的時候也需要多加小心,看是否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可能導致得不償失。
根據規定,債務人在惡意處分自己財產,導致無法清償債權人到期債權的時候,此時債權人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經過債權人的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就會被認定爲無效。此時如果第三人是惡意的話,那麼可以要求其返還財產。
-
爲了躲避債務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連帶清償
爲了逃避120萬元債務,夫妻不惜辦理離婚,這是什麼套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案情回顧2005年,胡某、王某和周某,合夥經營賓館。後來,三人簽訂承包協議,胡某承包賓館,向王、週二人支付承包金。2015年,三人又簽訂了《拆遷賠...
-
借款沒有借條法院如何認定
一、借款沒有借條法院如何認定?借款沒有借條的,法院會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能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不是隻有借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
-
關於借條無落款日期有效嗎
一、借條無落款日期有效嗎在借條上面沒有寫落款日期,這個借條是有效的,因爲除了這個證據之外,還應該還有給他打款的證明或者是其它的證據。沒有註明還款日期,不影響欠條效力,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欺,否則,債務人拒不還款,債權人可隨時起訴,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借條沒有寫還...
-
債權轉讓未通知駁回起訴可以嗎?
一、債權轉讓未通知駁回起訴可以嗎?可以,如果沒有通知的,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未通知債務人並不影響該轉讓在債權人(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