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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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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典型案件
全國勞動爭議案件典型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2016年7月從該大學正式畢業。2015年12月,北京××到北京××院進行招聘。小劉於2016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爲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爲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爲××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了該公司。由於××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至今不付。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爲,小劉屬於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生,未完成學業並取得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投資公司從事工作,僅作爲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遂訴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並向他賠禮道歉。在庭審中,××公司辯稱小劉尚未畢業,進入公司只能是實習,而非就業。因此無權索要工資。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公司承認小劉於2016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據此,北京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5日判決××公司支付小劉自2016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資共計1847元。


以上是關於2017年全國勞動爭議案件典型案例的分析解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發生爭議勞動者一定要在仲裁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申請,否則過期是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