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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

法律2.69W
承租人可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
承租人可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並實施轉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