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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59條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2.6W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59條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59條是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海船,是指航行於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各類船舶,但不包括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和非營業性遊艇;(二)無限航區,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國的開放港口和國際通航運河及河流;(三)沿海航區,是指我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四)A1海區,是指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數字選擇呼叫(即DSC)報警能力的甚高頻(VHF)岸臺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五)A2海區,是指除A1海區以外,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DSC報警能力的中頻(MF)岸臺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六)A3海區,是指除A1和A2海區以外,由具有連續報警能力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靜止衛星所覆蓋的區域;(七)A4海區,是指除A1、A2和A3海區以外的海區;(八)非運輸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輪等不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機動船舶;(九)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十)實踐教學,是指航海類院校或者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的實驗教學、工廠實習教學和船上實習。(十一)航運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十二)相關機構,是指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