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聚衆哄搶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聚衆哄搶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聚衆哄搶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衆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
聚衆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聚衆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聚衆哄搶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條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包含公私財產所有權以及社會正常管理秩序兩方面。犯罪對象是動產,主要是指處於運輸、保管和儲存過程中的公私財物。
(二)客觀條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集多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
所謂“聚衆”,指的是聚集多人,少則數人,也有可能是十幾人、幾十人,甚至更多,主要強調的是“聚衆性”。
“哄搶”,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帶領下公然奪取公私財物。
此外,要構成本罪,還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要求。
(三)主體條件
本罪的主體僅爲聚衆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也就是說刑法僅僅處罰在聚衆哄搶中發揮這兩種作用的行爲人,一般的參加者不予刑事追責。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者”一般是指在聚衆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四)主觀條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體現爲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行爲人蔘加聚衆哄搶目的是奪取財物據爲己有,具有明知且故意的犯罪心態。
聚衆哄搶罪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搶奪公私財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輕微暴力,也不針對人身。而聚衆“打 砸搶”則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搶,是一種破壞性更爲強烈的嚴重犯罪,暴力色彩極爲明顯、濃厚;前者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後者則不是獨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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