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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違章停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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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違章停車嗎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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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違章停車應該怎樣處罰呢?

1 城管可以貼條?專家建議明確範圍
執法範圍中交通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有行政處罰權。
“也就是可以直接貼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解釋,就是交管部門的一部分權限劃歸過來,相當於綜合權限。
她認爲,《辦法》中體現出堅持綜合執法的發展方向,合理體現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的關係。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領域的劃分可能會引發新的權限交叉,建議執法範圍應更明確,注意權限切割,劃分權限應進一步研究其科學性。
那麼之前,城管對於違法停放的機動車是否有行政處罰權?
北京市一名城管隊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城管執法中,沒有針對機動車的執法權。
據此前報道,2014年,針對便道上亂停亂放車輛,城管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張貼“違法停車通知單”。隨後,違法者需按照程序進行處理。
2 主管部門承擔協管人員執法後果
城管暴力執法頻發,此前,城管執法部門曾數次將責任推諉至協管人員等臨時工身上。《辦法》中明確,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明安曾表示,這也意味着,日後“臨時工已開除”無法作爲相關部門的免責牌,避免臨時工“越軌辦事”與用人單位逃避責任的現象。
此外,《辦法》還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職責也被明確爲,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爲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