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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應承擔違約賠償之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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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應承擔違約賠償之責嗎
承運人違法變更造成損失誰擔責
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承運人違法變更造成了損失。第一,在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承擔而言,首先要看雙方合同時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了交付地點,則在沒有運到交付地點之前,是由賣方承擔的。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則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便視爲交給了買方,此時損失則由買方承擔。第二,最終責任的承擔,即在買賣雙方中需要承擔責任一方與承租人之間的責任承擔而言,承運人違法變更,違反承運合同約定,則損失是由承運人承擔的。這是源於合同的相對性而來的。希望能夠回答您的問題,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