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丟了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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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丟了該如何辦
在已經擁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合同正本遺失並不會影響什麼,可以攜帶《國土證》去國土局查詢備案登記資料,並補辦合同或者由國土局出具蓋有國土局公章的合同影印本,同時將原合同登報申明作廢。如果沒有辦理《國土證》的,就攜帶單位執照原件(副本),土地轉讓金髮票、完稅證明等資料,去國土局補辦合同並進行備案登記,同時將原合同登報申明作廢,與國土局重新簽訂新的合同。
土地出讓合同的履行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強度開發土地。
(1)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2)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地價款。
(3)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應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未達到約定的標準,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用地單位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並可要求用地單位繼續履約。
土地出讓合同的解除
(1)在簽訂出讓合同後,土地使用者應繳納定金並按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土地管理部門催交後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土地,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土地使用者催交後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退還已支付的地價款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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