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知識產權仲裁的優勢
知識產權仲裁具有如下幾個優點:
1、更易於實現公正。這主要是因爲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爲複雜。仲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於實現裁決的公正。
2、更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祕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仲裁程序除了當事人有相反約定之外,其審理程序均不公開,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祕密和企業商譽受到損害的機率,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
3、更高效率。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技術和產品的生命週期愈來愈短,有些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屆滿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在版權上,一旦非法複製品被投入流通市場,便會廣泛地在消費者中傳播,權利人想要將他們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當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載至互聯網,損害可能立即發生在世界各國。因此知識產權爭議對處理時效要求很強。與訴訟方式相比,由於仲裁程序更爲簡化,案件處理的時間會大大縮短,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成本,及時得到救濟。而且,仲裁還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來縮短案件處理時間,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設立了一種“快速仲裁程序”,該程序對案件聽審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後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
4、更有利於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係。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保持合作關係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爲重要,因而人們樂於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5、從國際角度看,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更容易被執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多爲民間組織,獨立於一國的司法體系外,在裁決的涉外承認與執行上比法院更爲便利。因爲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對此專門作出規定,參加和承認的國家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因此我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通過該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6、其他優點。如:比訴訟方式費用低。與協商、調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有更強的操作性,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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