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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寫欠條定性

法律1.34W
敲詐勒索寫欠條定性

敲詐勒索的欠條2008年6月8日,被告人張某等人懷疑谷某偷自己的摩托車,想報復谷某,便策劃誘使谷某等人在某小區偷摩托車再敲詐的騙局,谷某等人在引誘下如期而至並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等人以向公安機關告發、輕微暴力等手段相威脅,迫其允諾將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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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寫欠條定性需要怎麼處理的呢?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就是敲詐勒索寫欠條定性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