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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計費工資2100

法律3.28W
工傷保險計費工資2100
工傷保險待遇的平均繳費工資

社會保險機構按繳費基數補償,差額有用人單位補足。


工傷職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資爲基數的,社會保險機構按其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追討,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平均繳費工資是工傷賠償的一個標準,工傷的賠償應該和工人的工資是成正比的,收入多,繳納的社保時間越長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就更多,工傷發生之後,當事人應該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因爲認定的時間期限只有一年,錯過了時間,就很難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