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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庭審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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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庭審注意
在參加庭審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紀律與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三、在民事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把敗訴歸責於法官,究其原因


第一、由於民事訴訟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當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爲;


第二、當事人僅憑口頭或單方證據諮詢某些人員,以諮詢意見的可能性結論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爲;


第三、複雜民事案件的認識不統一,其結果多樣性,不同的法官審理同一個複雜的案件,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實體公正也是有侷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審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學生做算術題那樣,只能得出一個惟一的正確答案。


第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不一致性,就每一個具體案件來說,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而只能是“相對真理”,有些當事人自己認爲客觀事實有理,但沒有法律事實的證據。由於我國國民的法律素質不高,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往往被告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是消極訴訟,到二審訴訟程序中積極訴訟,造成了一、二審審理中對事實認定的不一致。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交換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對於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因此就會出現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證據交換,對方當事人往往要有反駁的證據,而此時舉示證據卻已超過了舉證期限的問題。因此,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這就要法官庭前通過初步審覈案件訴訟材料,瞭解案件的爭議焦點,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要根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這樣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在受理之後,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故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盡快安排時間開庭,律師在庭審前需要準備訴狀,以及與該案件相關的一系列材料,以便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