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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雙方均由一人組成,但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會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當被告一方人數不止兩人時,被告一方的當事人稱爲共同被告。那麼,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責任怎麼規定被告?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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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規定

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爲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啓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爲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