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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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個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急需大量的醫藥費,夫妻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訴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不能是心血來潮,說要起訴,第二天直接就到法院去遞交訴訟狀的,在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時候要考慮清楚很多問題,就說這麼長時間之內對方可能又組建了新的家庭,和前妻之間的共有財產的具體數字早就已經很難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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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法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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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到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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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被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願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爲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一、擔保人負擔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願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三、將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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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