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有關部署要求,以及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根據《財政部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土地閒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年第12號
頒佈時間:2021-05-12
實施時間:2021-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有關部署要求,以及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根據《財政部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土地閒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現就劃轉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閒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向繳納義務人(土地使用權人)出具《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等文書,並向稅務部門推送《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繳納義務人依據《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土地閒置費申報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二、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三、稅務、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部門應加強協同配合,通過信息共享和規範表證單書,實時推送費源信息、徵收信息,及時開展徵管信息比對,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四、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以前欠繳的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原執收(監繳)單位和稅務部門要加強部門協同,做好徵管資料交接、欠費金額確認等工作,確保徵收工作有效銜接、欠繳費款及時入庫。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拒不繳納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入庫後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彙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覈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六、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徵收上述項目,具體徵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七、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原則上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各地可與其他項目合併申報資料、簡併申報流程。
八、稅務、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部門要積極推進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持續優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九、省級稅務、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部門,可依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各級稅務、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協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徵管職責劃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確保徵管職責劃轉工作平穩有序落實。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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