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頒佈時間:2019-09-30
實施時間:2019-09-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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