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工作條例
爲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監督機制,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2012]173號
頒佈時間:2012-07-13
實施時間:2012-07-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是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以及基層羣衆中聘請的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以及隊伍建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人員。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由有關組織推薦,並須徵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約監督員頒發聘書和《特約監督員證》,並向社會公佈。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每屆任期爲五年。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增補。
特約監督員在任期內本人書面要求辭去特約監督員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有序、務實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況;
(三)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審判作風、廉潔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
(四)監督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履行職責的方式:
(一)應邀參加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工作會議;
(二)參加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特約監督員專門會議;
(三)旁聽依法公開審判案件的庭審活動;
(四)應邀參加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的審判、執行、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專項檢查活動;
(五)反映或轉遞人民羣衆對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員批評、意見、建議或者舉報材料;
(六)聽取和了解所提意見、建議和舉報等事項的辦理情況;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監督方式。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開展工作應當保守審判、執行工作祕密,不得利用特約監督員的身份進行與監督員工作不相符的活動。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和支持特約監督員依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職權,認真聽取意見、建議,答覆詢問,及時辦理並反饋反映、轉遞的事項。對阻撓特約監督員履行職責,拒不接受監督或打擊報復特約監督員的,將依照有關法律和紀律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負責特約監督員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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