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伐木受傷後延遲就醫致損害擴大
岳陽一勞務人員被判自擔四成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陶琛雨小田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原告受僱在伐木現場作業時被樹枝砸傷,導致二級傷殘,法院判決原告自擔40%的賠償責任。
2021年4月,張某、周某以每天200元勞務報酬僱傭王某等在伐木現場從事雜工。5月7日,王某在伐木現場施工過程中,被砍伐樹木落下的樹枝砸傷左手。3天后,王某前往醫院就醫。經醫院診斷,王某左側尺骨骨折、左側下尺橈關節半脫位、左腕關節軟組織挫傷。王某手術後住院半個月出院。經法醫鑑定,王某所受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需誤工休息18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後期還需醫療費用等。王某受傷後,僱主張某、周某僅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其他損失均未賠償。爲此,王某訴至君山區法院,要求張某、周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餘元。
君山區法院經審理,確認王某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6.25萬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判決張某、周某對王某所受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1.2萬元,還需向王某賠償2.55萬元,王某自行承擔剩餘40%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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