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購物乘扶梯摔傷,超市保障缺位被判擔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學斌 趙增強
消費者在乘坐超市自動扶梯時摔倒受傷,超市是否擔責以及責任大小如何來劃分?近日,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費者乘坐超市自動扶梯時摔倒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2021年9月7日,76歲的劉大爺到某超市購物,買完東西走到電梯口處時摔倒在電梯上,無法起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後將電梯關停,並將其送到居住的小區樓下。劉大爺在子女的陪伴下,一起到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劉大爺右側股骨頸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後,劉大爺一紙訴狀將該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面對起訴,超市辯稱,劉大爺摔倒受傷是由於自己不小心,手提購買的東西,沒有按照安全要求正確乘坐電梯造成,並非由於電梯光滑導致意外的發生,其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仔細查看了超市的監控錄像,錄像畫面顯示,事發當天電梯運行正常,原告沒有按照安全乘梯要求手扶電梯靠右等候電梯自動上升,而是違反乘梯規定,在正常上升的扶梯上自行攀登而摔傷。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劉大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應對自身年齡、身體狀況及其所處周圍環境有清醒認識,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劉大爺持物乘梯自身缺乏謹慎注意義務,應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超市雖主張設有安全乘梯提示牌,但未能證明其在電梯口設有專人看護幫扶等安全防範措施,故從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慮,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爲5萬元,根據超市與劉大爺的過錯程度,酌定超市賠償劉大爺損失的40%,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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