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判決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什麼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爲,其表現形式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在民政局登記後又登記,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沒有去重複登記。已婚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出軌則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但並未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重婚、與他人同居、出軌均屬於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爲,其中重婚和與他人同居性質更爲嚴重,不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還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尤其是重婚,屬於犯罪行爲,當事人告訴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責任。
二、什麼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爲。
遺棄,是指對於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表現爲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三、什麼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不但容易引發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也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無法繼續。因此,對於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長期酗酒也是一種惡習。
四、什麼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夫妻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對於因工作、學業等客觀原因分居兩地,或者一時樞氣分開居住的,不構成本項規定的分居的離婚法定事由。按照本項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
五、什麼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性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複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法律規定的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並不是離婚婚的必要法定條件,即使沒有上述情形發生,但是雙方確實已經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應判決准予離婚。
六、什麼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在事實上夫妻雙方已經終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離婚,則表明其已經不再對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處於失蹤狀態,夫妻共同生活實難爲繼,夫妻感情應屬破裂,應准予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七、什麼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對於這種初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是,也有部分當事人在6個月期滿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表明當事人離婚的態度堅決,若再次分居一個後都無法和好,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說明夫妻感情已經無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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