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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虛假股票期貨平臺,詐騙和非法經營的區別

目前以投資虛假股票期貨平臺吸引被害人投資導致很多被害人被騙的案件層出不窮。但是實踐中,具體到每個案件,究竟應該定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往往是律師辯護的一個辯點。

投資虛假股票期貨平臺,詐騙和非法經營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具體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爲,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基於錯誤認識將財產轉移給犯罪嫌疑人佔有。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其內容本質實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目的是爲了賺取利潤。

此類犯罪區別詐騙還是非法經營,核心在於兩點:

1、被害人是否可以自由出金。如果不可以自由出金,出金由被告控制,那犯罪嫌疑人、被告實施的應爲詐騙,而不是非法經營。其希望通過手續費和客損的形式佔有資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修改平臺的數據,如果可以修改平臺的數據以實現被害人短期內“爆倉”,從而非法獲取被害人的資金,那屬於詐騙,而不是非法經營罪。

總之,如果出入金自由,平臺數據不能隨意篡改,一般來說定詐騙罪而非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