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離婚贍養、撫養制度概述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在法律體系、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1970年,美國 統一州法委員會(現統一法委員會)曾頒佈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這部法律的出臺意味着即便各州法律可以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統一結婚離婚法》中所確立的問題處理的基本原則對各州家庭法有參照指導意義。本期內容將介紹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中有關財產分割、配偶贍養以及子女撫養的相關內容。
(一)財產分割
在上一期的推送中,我們已經介紹了在美國法定財產製度可以分爲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分別財產制,亞利桑那州(Arizona)、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愛達荷州(Idaho)、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內華達州(Nevada)、新墨西哥(New Mexico)、得克薩斯州(Texas)、華盛頓州(Washington)及威斯康星州(Wisconsin)實行的共同財產制。不同的財產製模式意味着在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結果會有所不同。不過,無論採用哪種財產製模式,公平分配都是極其重要的分配原則。
《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7條是一個選擇性條款,無論條款一抑或是條款二都要求法官公正分配財產。
選擇性條款一 ,在進行土地分配時法庭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婚姻的持續時間、任一方的在先婚姻、雙方婚前協議、年齡、健康狀況、身份、職業、收入的數量和來源、職業技能、受僱就業能力、資產、債務、雙方的需求、監護條款、任一方未來獲得重要的資產和收入的可能性,不論土地分配是贍養費的替代或補充。法庭也應當考慮任一方在各自資產的獲得、存儲、貶值或升值中的貢獻或不當使用,與一方以操持家務的方式對整個家庭所做的貢獻。
選擇性條款二,法庭應當在考量所有以下相關因素後以公正的比例分配共同財產:(1)任一方對於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貢獻,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務的方式所做的貢獻;(2)分配給每一方財產的價值;(3)婚姻的持續時間;以及(4) 財產分割生效時雙方的經濟狀況,包括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獲得家庭住房的意願或者居住一段合理時間的權利。
(二)配偶的贍養費
我國《民法典》中並未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需要支付給另一方贍養費(扶養費)。但是英美國家的夫妻在離婚時一方支付給配偶贍養費(扶養費)則較爲普遍。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8條對配偶的贍養費(扶養費)作出了具體規定。法院可以頒佈扶養令的情形是:一方滿足(1)缺少爲滿足其合理需求的足夠的財產;以及(2)不能通過適當的就業支撐自己;或者作爲子女的監護人, 子女的條件或情況不允許監護人離家工作。
在具體計算扶養費的金額和期限時,需要考慮:(1)要求被扶養一方的經濟來源, 包括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獨立滿足其需求的能力, 以及有關與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撫養條款所規定的其作爲監護人的費用;(2)獲得足夠教育或者訓練的必要時間, 使要求被扶養一方有能力找到合適的工作; (3)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生活水準;(4)婚姻的持續時間;(5)要求被扶養一方的年齡、 身體和精神狀況; 以及(6)提供扶養費的一方在滿足對方要求的同時, 其滿足自己需求的能力。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統一結婚離婚法》在計算贍養費(扶養費)的金額和期限時,不需要考慮婚姻關係上的不正當行爲。
(三)子女的撫養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決定依據是子女的最大利益,具體而言,法庭應當考慮以下所有相關因素:
(1)子女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取得其監護權的意願;
(2)子女對其監護權歸屬的意願;
(3)子女與其一方或雙方父母、 兄弟姊妹以及其他可能顯著影響子女
最大利益者的相互之間的作用和關係;
(4)子女對其家庭、 學校和社區的適應(情況) ; 以及
(5)以上所有有關人的精神與身體健康狀況。
而在計算子女的撫養費時,考量以下所有相關因素:
(1)子女的經濟來源;
(2)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經濟來源;
(3)如果未離婚, 子女將達到的生活水準;
(4)子女的身體和精神條件與其受教育的需求; 以及
(5)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經濟來源與需求。
(四)贍養費、 撫養費的變更和終止
贍養費和撫養費的金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當有證據表明情況的變化顯著而持久以致使條款不合理時, 贍養費以及撫養費條款是可以被變更的。
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16條的規定,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或者在法令中的特別註明,支付未來扶養費的義務在任一方死亡或者接受扶養費一方再婚時終止。 並且,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或者在法令中的特別註明,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條款在子女獨立時而不是有撫養子女義務一方父母的死亡時終止。當有撫養子女義務的父母一方死亡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正合理的範圍內變更撫養費的數額,或撤銷,或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代替。
以上,就是本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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